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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防火重点部位临时动火作业的审批程序
(一)凡在防火重点部位临时进行烧焊,设炉生火等动火作业的单位,可向公安消防部门领取《重点部位临时动火作业申请表》;
(二)动火作业单位应制订动火方案和措施,填写《重点部位临时动火作业申请表》,按下列审批权限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
1、一级动火(即可能发生一般性火灾事故,造成经济损失一百元以上,一万元以下,一次死亡或重伤一人)由动火作业单位技术人员报经本单位防火负责人审批,本单位保卫部门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并备案待查;
2、二级动火(即可能发生重大火灾事故,造成经济损失一万元以上,三万以下,一次死亡三至五人,伤十人以上)由动火作业单位技术和保卫部门签署意见,经本单位防火负责人审查,报上级主管公司技术、保卫部门和防火负责人审批后,由上级公司保卫部门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
3、三级动火(即可能发生特大火灾事故或爆炸事故,造成经济损失三万以上,死亡十人以上,烧毁粮食十万户以上)由动火作业单位技术、保卫部门、单位防火负责人共同审定动火作业方案和措施,经上级公司技术、保卫部门、防火负责人审批后,按下列管辖范围报公安消防部门审批:
1、市属列管单位和高层楼宇内的报市公安消防局防火科审批;
2、区属公安消防中队管辖的报辖区公安消防中队审批;
3、宝安、龙岗两区的报宝安、龙岗公安消防大队审批;
(三)由市公安消防局防火科或宝安、龙岗公安消防大队、公安消防中队派出专业技术人员到动火作业现场检查,提出具体要求,报科(队)领导审批,由内勤填发"动火作业许可证";
(四)公安消防部门视情况需要,邀请有关部门和专业人员联合审核,报市公安消防局领导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