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企业借款产生的税企争议越来越多,稽查因此而补税、调整的案例也时常见到。年终将至,每天都有基层税务机关或纳税人咨询关于借款如何处理的业务问题。总结一下有关稽查案例,结合近期问题解答,一并分析一下,供大家在所得税汇算时参考。
一、非金融企业关联方之间借款扣除限额如何确定?
实际操作:可以扣除的利息支出,一是要符合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二是要不超过规定比例准予扣除。即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2:1。如关联方拥有本企业100万元的股权,则向其借款超过200万部分的利息支出不能扣除。
二、关联方借款能够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利息支出是否可以全额扣除?
实际操作:不能全额扣除。
财税[2008]121:“一、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除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外,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一)金融企业,为5:1;(二)其他企业,为2:1.
二、企业如果能够按照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除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外:说明了关联方借款一是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不能扣除;二是即使符合独立交易原则也要不超过规定比例。
三、企业之间借款不支付利息是否可以认定为关联关系?
个人观点:征管法和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都规定:企业有下列关联关系之一的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一)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控制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控制;
(三)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
企业之间借款不支付利息,稽查一般可以认定为“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因为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在利益就是有关联关系。企业举证没有关联关系也很困难。
四,实际税负相同的境内关联方之间的借款,不支付利息,是否应该进行纳税调整?
个人观点:可以有条件地进行调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2号)是: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制定的,其:“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