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行火葬的地区,国家提倡以骨灰寄存的方式以及其他不占或者少占土地的方式处理骨灰。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实行火葬的具体规划,将新建和改造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堂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和基本建设计划。 在允许土葬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墓建设纳入城乡建设规划。
建设殡仪馆、火葬场,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批;建设公墓,经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利用外资建设殡葬设施,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民政部门审批。 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整个土葬时期,实行土葬主要是为了防止死者被野兽吃掉,同时也是为了使死者的得到永恒的安息和葬地。中国人之所热衷土葬,一方面是人们对土地十分依赖和留 恋,此外人们还认为土地埋葬先人的形式是为死者提供了另外一个活动的空间。新中国成立以后至今,我国开始逐渐推行“火葬”。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物质文化的生活不断丰富,人们逐步从满足基本生活要求提升到满足精神需求的层面。殡葬行业也从满足人们基本的处置遗体的需求,逐步上升到满足人们精神需求的高度。
价高干预 在规范各类公墓价格方面,《意见》要求各地加强对经营性公墓定价行为指导规范:对价格明显偏高的,必要时要依法进行干预和管理。对公益性公墓收费标准采取严格的政府定价管理,实行低收费政策,满足群众基本需求。 《意见》特别强调,殡葬服务单位在提供骨灰存放格位、殡葬用品时,要注重满足中低收入群众的需要。对享受民政部门各类救助的城乡困难群众、领取国家定期抚恤补助金的优抚对象等困难群体,各地政府要研究制定基本服务收费减免政策及政府补偿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