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案后被抽查到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收到备案凭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供下列材料: 1、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 2、新建、扩建工程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 3、设计单位资质证明文件; 4、消防设计文件; 5、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根据《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19号)第二十六条规定,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竣工验收未依法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依法处罚,责令建设单位在五日内备案,并确定为检查对象;对逾期不备案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备案期限届满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建设单位停止施工或者停止使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消防设计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对本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以外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取得施工许可、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七日内,通过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网站进行消防设计、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或者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业务受理场所进行消防设计、竣工验收消防备案。
凡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情节较轻的,由经营或使用单位给予经济处 罚、行政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将消防设备、器材挪作他用或损坏的; (二)违反消防法规和制度的; (三)对存在火险隐患拒不整改的; (四)造成火灾事故的直接责任人; (五)贯彻消防法规不力,管理不严或因玩忽职守而引起火灾事故的单位领导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