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保函的特点:
1、保函依据商务合同开出,但又不依附于商务合同,具有独立法律效力。当受益人在保函项下合理索赔时,担保银行就必须承担付款责任,而不论委托人是否同意付款,也不管合同履行的实际事实。即保函是独立的承诺并且基本上是单证化的交易业务。
2、以银行信用作为保证,易于为合同双方接受。银行保函业务中涉及到的主要当事人有三个:委托人、受益人和担保银行,此外,往往还有反担保人、通知行及保兑行等。
投标保函:保证人在投标人投标之前,向招标人出具投标保函,保证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参加招标活动,并在中标后及时与招标人签订相关工程合同,同时提供招标人所要求的履约、预付款等保函。如果投标人违约,则保证人将在保函金额内赔付招标人的损失。
保证保险提供的是一个涉及三方的风险转移机制,即一种由担保人(保险公司)向债权人(受益人)为债务人(委托人)担保的三方合约,类似于银行担保保证保险与传统保险产品有本质区别。
另外保险本身存在一个索赔困难的问题,由于保证保险是可以移到二级市场进行主体交易,也就是在甲公司开具的保证保险,有可能需要到乙公司进行索赔流程,还有可能流出海外,目前在福建福州已经出具红头文件明令禁止保证保险代替保函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