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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北武汉税务行政处罚取消,不成功不收费

    2024-05-10 03:00:01 97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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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罚款

    罚款是对违反税收法律、法规,不履行法定义务的当事人的一种经济上的处罚。由于罚款既不影响被处罚人的人身自由及其合法活动,又能起到对违法行为的惩戒作用。因而是税务行政处罚中应用广的一种。因此,运用这一处罚形式必须依法行使,严格遵循法律、法规规定的数额、幅度、权限、程序及形式。

    税务机关对公民个人处以50元以下罚款、对法人和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之外的其他处罚适用一般程序。

    一、税务机关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处以一般程序的行政处罚时,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

    在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并复核后,或当事人表示放弃陈述、申辩权后,税务机关应当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并送达当事人签收。税务行政处罚决定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2、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3、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4、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5、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6、作出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7、行政处罚决定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的印章。

    1、偷税:处以所偷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逃避追缴欠税:处以欠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骗税:处以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可以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抗税:处以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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