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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黄浦区个人借贷,私人短借利息多少

    2024-02-15 12:02:01 147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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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借款的返还期限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出借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借款展期

    借款人可以在还款期限届满之前向出借人申请展期。出借人同意的,可以展期。

    借款与利息、费用等的偿还顺序

    借款人除偿还借款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费用的,当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并且当事人没有约定的,应当按照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利息、借款的顺序抵充。

    保证与担保

    订立民间借贷合同,出借人可以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

    不能认定保证人身份的情形

    他人在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或者借款合同上签字或者盖章,但未表明其保证人身份或者承担保证责任,或者通过其他事实不能推定其为保证人的。

    以买卖合同做担保的情形

    当事人以签订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借款到期后借款人不能还款,出借人请求履行买卖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并向当事人释明变更诉讼请求。当事人拒绝变更的,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起诉。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作出的判决生效后,借款人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金钱债务,出借人可以申请拍卖买卖合同标的物,以偿还债务。就拍卖所得的价款与应偿还借款本息之间的差额,借款人或者出借人有权主张返还或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一十一条 第(三)项: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第六百七十一条  贷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收取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支付利息。

    第六百七十四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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